|
一、 |
前言: |
| |
內政部表示,依遊說法規定,「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變更或廢止,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表達意見的行為。遊說公開、透明之程序,不致過度影響言論自由,而人民原有的陳情、請願等權利,也不因該法施行而受影響;另外,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表達意見之行為,則不屬遊說之範疇。
|
|
二、 |
對象: |
| |
|
被遊說者 |
|
遊說法所定的被遊說者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以及所有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總數超過5800人,有超過740個機關須配合執行此項法律。 |
|
|
|
遊說者則可分為自行進行遊說之人民、團體及受委託遊說之自然人及營利法人兩大類。如為受委託進行遊說,自然人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營利法人則須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向內政部申請備案後,始得受委託,以引導遊說朝專業化發展。對此,內政部也表示,該法施行後,對於受委託遊說者之備案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將登錄上網供各界查詢。 | |
| 三、 |
目的: |
| |
主要是在於讓民眾瞭解,「誰」為「何事」在遊說立法或行政部門,因此,遊說者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報表須定期申報,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也應將遊說事項通知專責單位登記,上述資料均須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政府公報。遊說者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經通知限期未補行登記,或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7日內未通知專責單位(人員)登記者,將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至如有遊說申請故意登記不實、財務收支故意申報不實等行為,依法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 四、 |
限制: |
| |
包括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須委託本國遊說者,而且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或團體等也不得進行遊說。在利益迴避方面,擔任公職者,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向其離職前5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各級民意代表則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違反利益迴避規定者,將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
| 五、 |
施行: |
| |
內政部表示,遊說法的施行,在消極面可防止不當利益輸送,在積極面則可強化立法及政策形成的公開性,鼓勵民眾參與公共事務,可望對清廉政治帶來正面作用,也提醒有意進行遊說之民眾、團體,務必依法申請登記、申報財務,以免受罰。由於遊說之登記,係向遊說者所屬機關專責單位及人員申請,有關各機關專責單位或人員聯絡資料以及遊說法令、書表格式等訊息,已登載於內政部網站,提供各界查詢。 |
| 六、 |
相關法令: |
| |
|
| 七、 |
遊說申請表格下載: |
| |
-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案件表格
- 遊說財務收支表格(適合全部)
-
遊說者登記表格
|
| |
|
| 八、 |
|
| 九、 |
|
| |
| 十、 |
遊說法相關網站:
1. 內政部遊說法資訊專區 2.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遊說法資訊專區
|
| 十一 |
|
| |
|
|
|